问题

什么是商标的“撤三”制度?什么情况下我的商标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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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制度的简称,规定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该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您的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商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这里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能证明使用的证据包括合同、发票、广告材料、产品照片、报关单据等。如果被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等)。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或理由,商标将被撤销。因此,商标注册后务必投入实际使用并注意留存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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