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六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1994-05-12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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