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六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21-04-29
领域:
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