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09-06-27
领域:
other
原文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