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三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24-06-28
领域:
other
原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