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二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生效日期:2026-03-24
领域:
other
原文
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