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18-10-26
领域:
other
原文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