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八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18-12-29
领域:
other
原文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