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十八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16-07-02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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