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四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1980-09-10
领域:
other
原文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