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14-08-31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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