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因修建地铁,区政府决定对部分房屋进行征收。被征收人是否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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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是的,被征收人依法有权参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意味着,选择评估机构的第一顺位方式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选择权。如果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的随机方式确定。区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是违法的。评估机构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房屋评估价值,进而影响补偿总额,是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如果发现程序违法,可以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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