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政府以“危房改造”或“环境整治”名义,要求我们搬走且补偿极低,这属于合法征收吗?我们有权要求合理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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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这可能是规避法定征收程序的违法行为。“危房改造”和“环境整治”本身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给予公平补偿。以“危房”为由,需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D级危房鉴定报告,并遵循相关危房治理规定,但仍需保障居住权。以“整治”为名,若无正式征收决定,则属“协议搬迁”,居民有权拒绝。**核心是看是否有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无论何种名义,只要实质是收回土地使用权、拆除房屋,就应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建议:要求对方出示正式的征收文件,否则有权拒绝搬迁。若遭遇强迫,可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其行为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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