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一定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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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不一定,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若条款本身具有法定无效情形的,则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判断分两步:第一步,看是否履行了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如免责、限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如加粗、标红、单独说明),若未履行,对方可主张其“不成为合同内容”,即视为不存在。第二步,即使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若条款内容本身显失公平,属于“不合理地”免除己责、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条款本身无效。例如,健身房合同中“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条款,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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