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对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评估价格严重不满,认为远低于市场价。我能否拒绝签字?法律上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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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是法定的救济渠道。您可以拒绝在您认为不合理的补偿协议上签字。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1. 补偿原则:公平补偿(《条例》第二条)。2. 程序权利:参与权(对补偿方案提出意见)、选择权(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救济权(复议或诉讼)。3. 司法最终救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如果您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二十六条)。切勿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抗拒,应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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