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政府迟迟不交付安置房,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我们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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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您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安置协议是行政协议,同样适用。您的权利主要包括:1. 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协议,交付安置房;2. 主张逾期交付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通常,过渡费标准会在协议或补偿方案中约定,逾期后应按约定或地方规定(通常是原标准的双倍或更高)支付。3. 如果逾期时间过长(例如超过一两年),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您可能有权要求变更补偿方式,如要求货币补偿。您应先与征收实施单位沟通,发出书面催告函。若无果,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协议并支付逾期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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