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我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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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您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的核心救济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1. 申请行政复议:您可以自知道该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将对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2. 提起行政诉讼:您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对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进行司法审查。请注意,行政复议和诉讼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切勿错过。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补偿决定的执行一般不停止,但如果您能提供担保,可以申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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