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09-06-27
领域:
other
原文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