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24-11-08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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