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17-06-27
领域:
other
原文
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