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01-10-27
领域:
other
原文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