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17-09-01
领域:
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