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海关依法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24-06-28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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