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18-12-29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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