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十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18-12-29
领域:
other
原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