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一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09-06-27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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