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20-06-20
领域:
other
原文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