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第四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
生效日期:2026-03-12
领域:
other
原文
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应当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确保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