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09-08-27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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