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16-07-02
领域:
other
原文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