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16-07-02
领域:
other
原文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