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21-08-20
领域:
other
原文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