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1958-01-09
领域:
other
原文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