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1958-01-09
领域:
other
原文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