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21-12-24
领域:
other
原文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