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对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拒绝签约吗?有什么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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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您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但这可能导致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您若对该补偿决定不服,才是启动法律救济程序的关键节点。途径:1. 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2. 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中,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事项提出异议。切勿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抗拒,应通过法定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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