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拆迁谈判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了很多优惠条件,但协议里没写,我能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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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绝对不能轻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涉及重大利益,通常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承诺在发生争议时极难举证,对方往往予以否认。法律原则是“白纸黑字,签字为据”。正确做法是:1. 对所有谈判中对方承诺的优惠条件(如额外补偿、特定楼层户型、提前选房、特殊奖励等)进行记录,最好有录音(需注意合法性)或第三方见证。2. 坚持将这些承诺明确、无歧义地写入正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条款中。3. 如果对方以“格式合同不能改”、“先签了再说以后补”等理由推脱,这往往是陷阱,应坚决拒绝签字。您的签字意味着您认可协议书面记载的全部内容,未写入的承诺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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