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名称的简称在行业内被广泛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现在有其他公司将该简称注册为商标,我们还能继续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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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情况较为复杂,能否继续使用取决于多个因素。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因此,您需要证明:1. 在先使用:您在对方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该简称。2. 有一定影响:该简称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起与您公司的稳定联系。3. 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在原有的商品/服务类别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如果符合条件,您可以主张“在先使用抗辩”,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同时,您也可以考虑对该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公告期内)或无效宣告请求(注册后五年内,驰名商标不受五年限制),理由可以是该商标的注册侵犯了您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字号权)或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尽快收集并固定您公司长期、广泛使用该简称的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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