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避风港原则”是什么?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援引它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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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避风港原则”源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民法典》等法律中均有体现。其核心是: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对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援引“避风港”免责,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明确标示为服务提供者**: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等。
2. **未直接获利**: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一般的广告收入通常不被视为“直接获利”)。
3. **不知晓或不应知晓侵权**:在接到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前,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4. **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在接到权利人包含身份、权属、侵权链接等内容的合格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例外——“红旗原则”**:如果侵权事实像一面鲜亮的红旗一样显而易见,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视而不见。即,如果其明知或应知用户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不能援引“避风港”免责,需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因此,平台不能消极地等待通知,而应建立主动的版权过滤机制和管理制度,对明显侵权的热门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以规避“应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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