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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回,且通常能获得法院支持。法律依据是:1.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经共同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共同财产,应协商一致。2. **赠与行为无效**: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且第三者通常非善意取得(明知对方有配偶仍接受赠与),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属无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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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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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共同财产,以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共同生活的需要。但存在例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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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原姓,相关机关应予纠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子女姓氏的确定是父母共同亲权的内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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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其法律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或受害者本人未来收入损失、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对特定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无论是死亡赔偿金还是残疾赔偿金,都应归属于受害者本人(残疾赔偿金)或其法定继承人(死亡赔偿金),不作为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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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例外情形: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这里的“欺诈、胁迫”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如果协议中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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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公司股权情况复杂,需区分公司类型及股东身份。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主要处理原则如下:1. **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a.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b.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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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被称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规定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生活困难”通常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一次性帮助、定期支付金钱、提供住房居住权或所有权**等。帮助不以一方有过错为前提,而是基于离婚后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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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共债共签”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原则。对于一方经营所负债务,若其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事后追认,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时,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若无法证明,则该债务属于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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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赠与行为通常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时,应取得双方一致同意。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也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一条,该赠与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且受赠人通常不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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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如下: 1. **共签共认之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 **家事代理之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购买家庭日用品的开销、子女教育费、普通医疗费等。 3. **共同使用之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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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注意事项**: 1. **形式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 **内容合法**:不能约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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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计算公式通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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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方条件相当且都积极争取抚养权时,法院会进行非常细致的权衡,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做出判决:1. **子女的稳定生活环境**:子女长期随哪一方生活,维持现有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频繁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2. **祖辈的协助情况**:如果一方的父母(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帮助照顾孩子,且愿意继续提供帮助,这往往是一个重要的加分项。3. **父母的陪伴时间和质量**:法院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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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这种约定在法律上称为“夫妻财产约定制”或“分别财产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内效力**:离婚时,财产按照约定处理,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外效力**:该约定不能当然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如果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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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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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法院一般不轻易认定其具有完全的法律强制执行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仅是倡导性规定。对于协议中“净身出户”的约定,因可能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显失公平,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对于高额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如果金额过高,远超实际损害和过错方的负担能力,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予以调减。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协议内容仅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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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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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反悔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受到严格限制。仅在能证明协议订立时存在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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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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