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17-11-04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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