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四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17-11-04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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