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三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17-11-04
领域:
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