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08-10-28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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