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10-04-29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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