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拆迁时,院子里自己搭建的棚子、种的花草果树,以及埋在地下的水管,这些能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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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这些属于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依法应当获得补偿。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补偿范围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虽然未直接列举棚子、果树等,但它们属于房屋的附属物或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其价值应包含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范围内,或单独进行评估补偿。实务中:1. 合法建设的附属棚屋:如果其建设符合规定,应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2. 花草果树:属于地上附着物,一般按照种类、规格、数量进行评估补偿,有地方性的补偿标准。3. 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可以评估其重置价值。关键在于评估:被征收人有义务在评估人员入户勘查时,指明这些附属物的存在,并要求其记录在评估报告中。如果评估报告遗漏,应及时提出异议。补偿的具体标准通常参照地方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附件中的“附属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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