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名称的简称被他人注册成了商标,我们还能继续使用这个简称吗?会不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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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存在侵权风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
**判断关键**:1. **使用方式**:如果您将简称作为商标性使用(即用于识别商品/服务来源),且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与对方注册商标核准的类别相同或类似,则很可能构成侵权。2. **在先权利**:如果您能证明在该商标申请注册前,您已将该简称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关领域内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您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主张“在先使用抗辩”,但可能被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并可被要求附加区别标识。3. **正当使用**:如果您仅是在商业活动中非商标性地、善意地使用公司名称简称(如用于自我介绍、地址联系),用以表明主体身份,可能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建议**:1. 评估对方商标的注册类别与您业务的相关性。2. 收集您在先使用并产生知名度的证据。3. 考虑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如果注册未满五年)。4. 规范内部使用,避免突出、单独使用该简称作为品牌标识。最稳妥的方式是咨询律师进行侵权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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