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什么是“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援引它免除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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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避风港原则”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款,是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在特定条件下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则。核心是“通知-删除”流程。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免于承担赔偿责任,通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明确标示**:明确标示其仅为服务提供者,并公开联系方式。2. **未改变作品**: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3. **不知情且无合理理由应知**: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4. **未直接获利**: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如果直接获利,则对侵权负有更高注意义务)。5. **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在接到权利人的合格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构成帮助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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