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名称的简称在行业内被广泛使用,但一直没有注册商标。现在有另一家公司把这个简称注册成了商标,我们还能继续使用吗?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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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情况比较复杂,您可能面临侵权风险,但同时也存在抗辩或异议的空间。能否继续使用取决于多个因素。
**风险**:对方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可能构成商标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可能的抗辩或救济途径**:
1.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如果您能证明在该商标申请日之前,您已经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该简称,并且该简称已经具有一定影响,那么您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您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这是您最重要的抗辩理由。
2. **提出无效宣告**:如果该商标注册时间未超过五年,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可以是:该简称是行业的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商品特点;或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或损害了您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字号权)。
3.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如问题3所述,如果对方注册后未使用满三年,可申请撤销。
**紧急行动建议**:
- 立即收集您**在先、持续使用**该简称的证据,包括合同、广告、宣传册、媒体报道、获奖记录等,时间点必须早于对方商标申请日。
- 评估对方商标的注册类别是否与您的业务范围构成“相同或类似”。
- 咨询知识产权律师,综合评估通过异议、无效或抗辩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行性。
- 考虑注册自己的主商标,并逐步规范品牌使用,减少对未注册商标的依赖。
**风险**:对方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可能构成商标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可能的抗辩或救济途径**:
1.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如果您能证明在该商标申请日之前,您已经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该简称,并且该简称已经具有一定影响,那么您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您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这是您最重要的抗辩理由。
2. **提出无效宣告**:如果该商标注册时间未超过五年,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可以是:该简称是行业的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商品特点;或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或损害了您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字号权)。
3.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如问题3所述,如果对方注册后未使用满三年,可申请撤销。
**紧急行动建议**:
- 立即收集您**在先、持续使用**该简称的证据,包括合同、广告、宣传册、媒体报道、获奖记录等,时间点必须早于对方商标申请日。
- 评估对方商标的注册类别是否与您的业务范围构成“相同或类似”。
- 咨询知识产权律师,综合评估通过异议、无效或抗辩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行性。
- 考虑注册自己的主商标,并逐步规范品牌使用,减少对未注册商标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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