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种条款有效吗?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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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该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即对合同条款的公平解释权),免除了己方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该条款无效。当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仍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即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消费者遇到此类条款,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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